f1赛车花絮专题数据日报3d格斗游戏ufc赛程日报

  

f1赛车花絮专题数据日报3d格斗游戏ufc赛程日报

  这场拉锯六年的法律纠纷,揭开了音乐产业中创作者与资本博弈的复杂图景,更暴露出未成年人签约保护、跨境版权法律冲突、著作权限制例外等一系列值得深思的法律问题。

  这场纠纷的核心,源于2007年的一份合约。当时年仅15岁的邓紫棋在母亲陪同下与蜂鸟音乐签约。签约文件为全英文文本,而邓母不谙英语,未能察觉条款中将著作权完全归属公司的陷阱,仅凭信任便签下合约。合约导致邓紫棋创作的《泡沫》《光年之外》等113首歌曲版权被永久剥夺,仅保留署名权与部分版税分成。2019年解约诉讼启动后,邓紫棋陷入更为被动的局面:尽管法律认定其应获分成,但前公司通过合约控制授权渠道,平台支付的版税直接流入公司账户,导致她陷入长达六年零版税收入的困境。

  转机出现在2023年。邓紫棋聘请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利用 “法定许可”制度 找到突破口。该条款允许他人在支付法定报酬后重录已合法发行的音乐作品,无需原著作权人许可。同时,因邓紫棋14岁时已加入香港作曲及作词家协会(CASH),合约中明确CASH管理的公开传播权不属于蜂鸟,这为重录版全球合法上架提供了关键保障。

  2025年6月12日,邓紫棋发布重录专辑《I AM GLORIA》,包含《泡沫》《睡公主》等10首重录曲目。六天后,蜂鸟音乐发出侵权指控,要求48小时内全网下架歌曲,由此引发新一轮法律对抗。

  其实邓紫棋的音乐版权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和前经纪公司对簿公堂了,但是从六年的拉扯来看,这里涉及到很多的法律问题,我们来逐一分析一下:

  音乐作品的版权和普通的文学作品或影视作品版权有一定区别,会区分几类归属:

  词曲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除非另有协议约定,一首歌的词曲著作权通常归创作者所有。

  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一般情况下,由实际出资制作录音制品的一方享有,实践中多为唱片公司。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基本原则在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领域存在例外,但需结合具体创作情境及合同约定综合判断。蜂鸟公司主张依据双方2007-2022年签署的三次合约,邓紫棋在合约期间创作或录制的113首音乐作品著作权及邻接权完整归属公司,其中包含《泡沫》《光年之外》等代表作。

  蜂鸟公司认为合约明确约定“合约期间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完整归属公司”,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关于委托作品的规定。

  但邓紫棋方反驳称,签约时存在欺骗性条款,且该条款实质上剥夺了创作者的原始权利,违背著作权法“保护原创”的立法宗旨。

  邓紫棋案涉及香港与内地法律体系的交叉适用,所以本案会相对复杂一些,因为同时涉及香港与内地法律管辖:合约纠纷在香港诉讼,而重录行为主要依据内地《著作权法》,音乐平台则涉及多地运营。跨境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著作权归属认定标准差异、法定许可制度在不同法域的适用性、判决的跨境执行困难,对于如此复杂的案件,我们也会持续关注后续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

  邓紫棋签约时年仅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尽管有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签署,但因语言障碍导致代理人未能理解合同关键条款,这种情形下,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是否构成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法院在审理中可能会考量签约时的 “意思表示真实性” 和 “合同对等性” 。

  事实上,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对于晦涩难懂的合同条款,普通人是无法像律师一样清晰了解相关条款的法律后果的,更何况是全英文的合同,这对于邓紫棋一方如果要求其完全理解合同条款,这是对其超出了普通人的过高的要求。因此,从公平合理的原则角度来讲,这样的合同签署情况,未必不能构成显失公平。

  比较法视野下,美国加州《未成年人合同法》规定未成年艺人成年后可申请解除合同;韩国《大众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法》设定了七年最长合约期。但是我们本案的合约中缺乏类似制衡机制,使未成年时期的不利条款产生终身效力,存在明显制度缺陷。

  邓紫棋于2025年6月发布重录专辑《I AM GLORIA》,是其夺回音乐控制权的核心法律策略,其合法性建立在《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法定许可制度与权利分割管理的双重基础上。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此即“法定许可”制度。

  邓紫棋团队通过公证证实,除《新的心跳》《童话休止符》外的所有作品首次发行时均无“禁止重录”声明,且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支付法定报酬,符合法定许可要件。

  而蜂鸟则主张重录版与原版存在 “实质性相似” ,涉嫌侵犯复制权及改编权。另外蜂鸟公司主张法定许可仅涵盖“录制权”,不包含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认为平台传播重录版构成侵权。但法律界主流观点认为,法定许可制度本身隐含了对传播的授权,否则将丧失立法价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3年类案中予以明确:“法定许可中的录制权必然包含使公众获得录制品的基本传播权”。

  这里,我们也有一些身为法律人的思考:创作者本人是否属于“其他录音制作者”? 重录行为是否超出法定许可的“合法翻录”边界?我觉得这也是两地法院审理的核心焦点。

  首先,邓紫棋14岁加入香港CASH协会,将作品的公开表演、广播、网络传播权委托管理。合约中明确CASH管理的权利不归属蜂鸟。这一关键安排确保重录版上架具备合法传播基础。

  第二,邓紫棋的行为实际上也是效仿美国知名歌手泰勒·斯威夫特,其与经纪公司的纠纷也是一场轩然,也经历了多年的维权之后,采用重录的方式进行维权。二者看似相似,但其实法律路径还是存在差异:泰勒·斯威夫特的重录权来源于其2018年与环球音乐签署的新合约,该合约明确允许她在特定条件下重录旧作。而邓紫棋则基于法定许可制度这一成文法授权,无需合同特别约定。

  另外,泰勒曾尝试直接购回母带版权,但前东家Big Machine Records拒绝出售,最终以3亿美元转售给Scooter Braun。这一交易促使泰勒启动“Taylors Version”重录计划,但每首重录作品均需彻底重新编曲与演唱,避免与原版“实质性相似”。泰勒团队在原版专辑发行后追加禁止重录声明,防止他人效仿其维权路径;而邓紫棋的蜂鸟音乐2024年才补发禁止声明,因邓紫棋已完成首次发行状态的公证而无法追溯适用。

  邓紫棋的重录行动与泰勒·斯威夫特的“Taylors Version”工程殊途同归,都是指向音乐产业版权分配的一次披荆斩棘之路。

  1、未成年艺人签约保护缺位:邓紫棋案揭示了未成年艺人签约中的三重风险:语言壁垒(非母语合同)、监护人权责不清(母亲签署但未获专业咨询)、行业监管空白(无备案审查机制)。类似问题在韩国SM公司练习生合约纠纷中同样凸显。

  2、版税分配机制监管缺位:尽管邓紫棋依法享有部分版税分成权,但2018年10月起未获分文,暴露出平台结算机制的致命缺陷:平台将版税直接支付至“登记权利人”(蜂鸟)账户,创作者分成完全依赖公司自律,缺乏分账保障机制。导致创作者权益落空。这反映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分账监督环节的不足。

  3、版权垄断与创作者弱势:蜂鸟公司通过控制母带版权及“邓紫棋”商标,实质上将创作者异化为“版权生产工具”。泰勒·斯威夫特在致Billboard的公开信中痛陈:“我的音乐遗产掌握在恨我的人手中”,道出全球创作者面对资本碾压的无力感。